大皖新闻讯 2025年5月13日早上,湖南省桃江县一小区内发生一起命案,12岁男童健健被杀害。嫌疑人系母亲芳芳的第三任丈夫吴某某,当场自杀身亡。当地警方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6月30日,事情发生已经40多天,健健的生父罗支书依然十分悲痛。罗支书告诉大皖新闻记者,“我希望能了解更多真相,为儿子讨一个说法”。
母亲讲述事发经过
6月30日,芳芳手上仍缠着绷带,脖颈和胳膊上有几道疤痕。
“我没想到他真的会拿刀冲向我和孩子。”芳芳说,5月13日早上7点多,儿子健健上课即将迟到,所以她急忙出门,想尽快送儿子去学校。就在她打开门的瞬间,她的前夫吴某某大喊一声从楼道里窜出。
“我关上房门让儿子去摁电梯赶紧走,吴某某说买了早餐让我们吃完再走。就这么推搡间,他从包里掏出了一把菜刀。”芳芳说,她身中数刀受伤倒地,接着吴某某持刀走向健健,这时的芳芳忍受着疼痛,用脚蹬邻居大门求救,“我只想邻居能救救我的孩子。”
据邻居讲述,他通过猫眼只看到芳芳倒在地上,于是赶紧拨打110报了警。等警察赶到时,健健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吴某某自杀死亡。
离婚后遭持续纠缠
芳芳今年43岁,吴某某今年54岁。芳芳是吴某某的第二任妻子,吴某某是芳芳的第三任丈夫,俩人于2022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24年4月她向法院起诉离婚。桃江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调解书显示,吴某某同意离婚,芳芳向其支付房屋装修款、房贷共计70000元(已当庭支付)。
芳芳说,离婚之后吴某某仍对她持续纠缠,今年的5月6日晚10点多,吴某某又找到她想要“说事”,芳芳拒绝,吴某某对其进行拖拽,后芳芳的同事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处置。
芳芳的通话记录显示,此后的5月7日、10日、11日和12日,她均有拨打110报警。5月11日早上5点01分,芳芳向桃江县凤凰山派出所去电6分多钟,芳芳说那天早上吴某某在其家门口进行了长时间的敲门骚扰。而让芳芳印象最深的一次是吴某某开车将她的车逼停在大桥上,之后猛拉她的车门,扬言要杀了她,见芳芳报警,吴某某遂离去。
芳芳的手臂上至今仍缠着绷带。
6月30日,午后阳光热辣,吴某某行凶的小区鲜有人走动。记者向偶然碰到的居民谈到此前发生的命案,他们都连连摇头不愿多说什么。
6月30日,大皖新闻记者联系到吴某某的二哥吴某青。吴某青只表示弟弟人已去世,他不愿再提及此事。
罗支书今年57岁,他是芳芳的第二任丈夫,也是健健的亲生父亲。他与芳芳于2013年3月26日在桃江县民政局结婚,2022年4月12日俩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健健抚养权归罗支书,但此后3年暂随芳芳生活,罗支书每月支付芳芳抚养费1500元。
警方:嫌疑人已死,决定不予立案
由于这起案件起初是由邻居报的警,所以最后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桃江县公安局也是下给了这位邻居,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健健被杀案中的嫌疑人吴某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罗支书多次找到当地警方却被告知由于凶手自杀不予立案,不方便透露案情,“我希望能了解事情更多真相,为儿子讨一个说法”。
7月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桃江县公安局获悉,上述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不予立案的情况属实。针对死者家属反映的受害人芳芳在案发前曾多次报警、派出所未妥善处置等情况,目前警方正在复盘,会以合适的方式跟家属沟通。
律师:嫌疑人的继承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凶手杀人后自杀,被害人家属还能主张什么权益?又有哪些方法能够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为此,大皖新闻记者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付建认为,在本案中,确实无法通过刑事审判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若凶手留有遗产,其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根据《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谈及规避潜在犯罪风险,付建认为个人在遭遇他人威胁时,应当向多方求助。“包括固定证据通过法律维权,减少接触进行物理隔离。”付健说,具体到本案,受害者或可安装监控设备记录骚扰行为,保存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据;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接触、骚扰或威胁自己及孩子;必要时搬离此前住所,切断对方施暴机会。
大皖新闻记者 殷志强 龚润泽 摄影报道(文中芳芳、健健和罗支书均为化名)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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