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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村民告了县、市两级公安局,副局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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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因不服怀远县公安局和蚌埠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怀远县双桥集镇湾东村村民周某珍将怀远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2月21日下午,该案二审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该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洪祥、怀远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华兵分别代表市、县公安局出庭应诉。

2018年6月20日,怀远县双桥集镇湾东村村民陈某峰在自家房屋附近栽种绿化树时和邻居周某珍发生争执,其间周某珍倒地。周某珍控告陈某峰殴打自己,导致脑震荡、全身软组织挫伤。怀远县公安局认为无殴打行为,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周某珍不服,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蚌埠市公安局于当年10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怀远县公安局对陈某峰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此后,周某珍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怀远县公安局、蚌埠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蚌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周某珍的诉讼请求。

21日的庭审中,案件焦点集中在第三人陈某峰是否殴打原告周某珍。法庭详细听取了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并当庭对各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一审法院所认定事实以及所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还递交了新的证据,由于新证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经合议庭评议,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主审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郭敏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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