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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态度差悔罪不诚恳 程瀚终审获刑17 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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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11 月9 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此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受贿、徇私枉法一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

被告人程瀚先后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任职期间,被告人程瀚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 万元。在大肆受贿的同时,被告人程瀚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同时,被告人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 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索贿数额多达600余万元。

此外,被告人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时对此予以适当考虑。根据被告人程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蚌埠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7 月13 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 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 年6 个月,并处罚金400 万元。对被告人程瀚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瀚当庭表示提出上诉。被告人程瀚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收受贿赂与事实不符、其构成徇私枉法罪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省高院对此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龙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李勇

责任编辑: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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