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巢湖市一名97年小伙应聘至一家快递企业负责临时分拣员工作,竟然从包裹中盗窃财物。日前,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被招聘并派遣至合肥市经开区一家快递公司,负责临时分拣员工作时,秘密窃取该公司包裹内的财物,共计价值14560元。
其中,2018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快递公司陆运装车线合肥至武汉装车卡位工作时,发现一个装有手机的包裹,便乘人不备将包裹碰掉,顺势踢进车厢内,窃得包裹内华为荣耀V10手机一部,并藏匿于自己停放在公司外非机动车棚内的电动车坐垫储物盒内,后予以出售。
还有一次,2018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趁装车线员工工作休息期间,潜入快递公司陆运装车线合肥至深圳装车卡位快递运输车内,窃得包裹内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小米牌手机一部、华为牌nove2s手机一部以及和赫柏林牌(1643/14型)手表一块,并藏匿于自己停放在公司外非机动车棚内的电动车坐垫储物盒内。后被公司主管当场发现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王某甲带回调查。
经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物品合计价值145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