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日报讯 2018年12月27日下午,长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宣判。
长丰法院经审理查明,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罗某等人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长丰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罗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记者 朱震宇)
又讯 2018年12月28日,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陆某某等30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包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包河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陆某某、周某某等29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年不等刑期;以窝藏罪,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记者 朱震宇)
又讯 2018年12月29日,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祁某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庐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某、戴某某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一直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二人充当组织、领导者,从南京纠集朋友到合肥,其纠集的徐某某、夏某某、高某某、马某某四人是该公司实施犯罪的关键性、重要成员。该集团成员分工有序,各司其职,为了利益最大化,相互配合,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以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实施假借车贷为名的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短短时间内,实施作案几十起,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精神压力,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庐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祁某某、戴某某、夏某某、徐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六年、六年、五年零十个月、五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陆某某、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二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记者 朱震宇)
又讯 2018年12月29日,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龙某等22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庐阳法院经审理查明,龙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制造大量治安事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庐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被告人龙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合高新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余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不同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记者 朱震宇)
原标题:四起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