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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8月12日从合肥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获悉,9月10日起,合肥市瓶装液化天然气跨区域经营将执行全新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合肥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域经营的管理。
根据《关于规范合肥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域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正、副本中载明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不得超出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按照许可内容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需在已许可经营区域外经营的,必须在拟经营区域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并取得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立供应站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气源、设备设施、车辆、从业人员、实名制销售、应急抢险物资等情况的审查,确保企业能承担属地的应急抢修抢险和保供任务要求。同时要加强对跨区域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对违规的跨区域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伍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