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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拆除违建可免罚 合肥经开区将信用制裁拒绝改正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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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主动拆除违建,或者因自身困难请求执法部门帮助拆除违建的,如果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只要当事人积极改正,就可以免于处罚。自合肥市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不少当事人主动拆除违建。11月16日,从合肥经开区了解到,自即日起,对主动拆除或者配合拆除的当事人,将依法免罚,而对于拒绝改正的当事人,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进行信用制裁。

当天上午,在丹霞路莲花新村附近,莲花社区委联合城管部门对一处私自占用空地的物流场所进行了清理,当事人用于居住和办公的集装箱式房屋被执法人员吊离。莲花社区委负责人表示,当事人运来集装箱在一夜间建成组屋,意图形成既定事实,达到长期占用的目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法制教育和政策攻心,告知当事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经过权衡,当事人同意拆除。“该案当事人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该区城管局负责人说道。

据了解,该区广泛深入宣传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充分调动群众关心拆违、理解拆违、支持拆违,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针对不同情况,该区制定细化处置方案、处置细则,坚决落实整改。针对个案,成立工作小组,组织城管、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政策宣讲,尽力争取当事人自行拆除,对自拆确有困难的,由相关部门帮助拆除。

主动拆除之后何以免罚?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拒绝改正要承担哪些责任?城管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超期不拆除的行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据悉,根据规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平台,涉及单位和个人还将受到信用制裁。”城管部门负责人说道。

卫宏  方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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