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阶段却脱逃躲避,2022年8月17日,合肥市包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脱逃的盗窃案。该案也是包河区首例因被告人脱逃,公诉机关当庭撤销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仍于2022年4月15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吃店内盗窃他人手机,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1458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于2022年4月16日对被告人汪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被告人汪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汪某某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脱逃,包河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决定对其逮捕,公安机关于2022年8月16日将其抓获。
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脱逃,虽认罪但无悔罪表现,当庭决定撤销在认罪认罚基础上所作出的量刑建议,不再建议对其从宽处理,依法变更了较重的量刑建议。
2022年8月30日,包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逃避惩处,不构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当庭变更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操作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双重体现。此案作为包河区首例因被告人脱逃公诉机关当庭撤销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案,该案的宣判不仅表现出法检两院在程序法上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密切配合,还在实体法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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