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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非法倾倒电池废液 12名被告人在合肥同堂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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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4月27日下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多被告、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巢湖市三居民无证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自行雇佣多人拆解收集废液后非法倾倒。据悉,这是该院自2020年9月1日集中管辖合肥市范围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审理的首例跨行政区污染环境犯罪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现场旁听了该案件庭审过程,由于被告人较多、案情较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

检方当庭指控,2018年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谢某、向某、魏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等地自被告人张某、杨某、马某、杨某二等人处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自行或雇佣被告人项某某、孙某某在巢湖市槐林镇平安村委会孙桥村孙小红厂房内、巢湖市槐林镇平安工业园区袁俊保厂内及隔壁工业园区闲置厂区大棚内、巢湖市槐林镇平安大道平安村委会旁沐辉宇厂房内等处将收购的118余吨含有废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俗称:水电瓶)进行拆解并收集其中废液 17 余吨,并雇佣被告人胡某一、胡某二、沐某等人驾驶小货车擅自将该17余吨未经处理的废液运至槐林镇九峰村委会六度寺后面的石坑处、巢湖市槐林镇巢庐路34公碑加70米处、槐林镇槐坝连接线与南大圩排洪沟交叉口处、槐林镇金洋渔网厂北侧芦苇荡处及巢湖市槐林镇潘付村委会红强建材厂路边等地向外环境进行倾倒。出售已拆解倾倒废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获取的利润由谢某、向某、魏某三人平分。

被告人项某某、孙某某分别参与倾倒废液 12余吨、4余吨;被告人胡某一、沐某、胡某二分别参与倾倒废液12余吨、3余吨、2余吨;被告人杨某、马某、张某、杨某二明知谢某、向某、魏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对含有废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倾倒,仍分别向三人出售含有废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20余吨、20余吨、10余吨、7余吨。

2020年7月16日,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对巢湖市槐林镇平安大道平安工业园区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存放废旧蓄电池共计 35.14吨,其中10.94吨废旧蓄电池已被拆解放液,另有未拆解的含废液的铅酸废旧蓄电池 15.74吨。

经安徽环科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送检废水酸度、镉、铅、汞、砷检测结果均超出限值。经南大环境规划设计院检测,倾倒区域池塘内底泥样品呈较强酸性,重金属铅含量超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经巢湖市公安局侦查实验查证,谢某、向某、魏某收购的含有酸液的三种废旧铅酸蓄电池其中酸液占蓄电池的比重分别为,“120型号”:14.4%、“原水大白”:6.4%、“小水”5%。

庭审现场。

面对指控,被告人均表示属实,愿意认罪认罚。

检方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向某、魏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马某、张某、杨某二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项某某、孙某某、胡某一、沐某、胡某二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帮助他人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各被告人的行为的触犯刑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向某、魏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另有部分有毒物质尚未处置,该部分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谢某、向某、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马某、张某、杨某明、项某、孙某、胡某一、沐某、胡某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张某、杨某、马某、杨某明、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该案未当庭宣判。

赵媛媛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摄影报道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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