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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容任何侵害,尊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是每一位经营者的义务。6月28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合肥一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采用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被予以处罚。
2022年3月30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经营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与武汉路交口众悦广场7楼701的合肥一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合肥一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采用的格式条款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规定,并于2022年4月14日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合肥一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森瑜伽私教协议书》写到“五其他此协议一旦签署,私教费用不予退还,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及《森瑜伽入会协议》会籍条款第3条写到“本合约一经签署,会籍费不予退还”等字样,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据了解,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设置“霸王条款”等是消费市场的突出乱象之一,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利,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对合肥一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处以6000元罚款。
王诗棋 周镕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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