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6月1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合肥地区涉房地产经纪法律问题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中介方未及时告知房屋性质变化,导致买方多承担个人所得税,由此造成损失由中介方承担;中介人员作为公司员工,签订购房意向书系履行职务行为等问题。
大皖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其中一起买家“跳单”裁判案例颇有典型意义。据了解,2020年,买方黄某在某中介公司进行居间服务情况下,与卖方马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向马某购买房屋,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双方自行交接定金。当日,某中介公司收取马某的房产证。后该公司一直跟进上述合同的履行,指导并催促黄某办理贷款预审等相关手续。
马某于2020年5月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载明马某与某公司约定,若卖方解除合同后再与黄某、郑某或其直系亲属交易本房屋,则视为卖方违约,须赔偿某公司中介服务费3000元,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某中介公司收回马某一切原合同并退还马某房产证。
后马某、黄某、郑某与居间方某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郑某向马某购买其房屋,黄某、郑某在过户前向居间方支付佣金12000元、中介服务费5000元。2020年5月28日,黄某、郑某与马某完成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本案中,黄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马某达成购房协议,并签订了相关居间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但因黄某拖延支付房屋价款,出卖人马某解除了双方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同时黄某又与其他房屋中介机构达成居间协议,支付少量中介服务费,再次以同等价格与马某交易同一处房产,明显属于“跳单”行为。
某公司作为居间人已经积极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服务内容,在前期合同履行中并无明显过错,也无重大过失,黄某应当支付某公司前期投入的合理费用。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的工作成本及双方对中介服务费的约定,判决黄某支付某公司中介服务费14000元。
法官点评,从法律性质来看,“跳单”是一种为了规避报酬给付义务而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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