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语 | 醉驾被抓的人怎么少了?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当时,不少人解读为“宽容醉驾”,担忧“喝酒开车”的现象反弹。

大半年过去了,效果究竟如何呢?

舒城县开展夜查酒驾行动   王可海/摄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今年上半年办案数据: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7.1万人,同比下降38.7%,达到2021年以来同期最低;醉驾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从2022年的31.9%下降至15.6%。

从结果看,在醉驾所造成的事故或伤亡并未明显增加的前提下,起诉醉驾人数大幅下降、醉驾犯罪案也大为减少,实实在在节约了司法资源、压降了治理成本。

刑罚的底层逻辑,是惩戒和威慑,是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一种实现路径。由此,也就有了“罪刑相适应”之原则,不能罚过其罪。以此量之,“醉驾一律入刑”就有过重之嫌,忽略了对具体情节和实际后果的考量,以“血液酒精含量”等指标性判断替代实质性判断,不可避免会造成刑事化的过度覆盖。

事实上,关于醉驾的刑事政策,近年来一直进行着修正和优化。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浙江有关方面在《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则结合实际将特定情形排除出了“醉驾入刑”之外……

结合前期的实践试点,基于《刑法》等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强化了对情节和危害的甄别义务,最终统一了全国醉驾执法司法标准,构建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

减少对醉驾的起诉、定罪、量刑,有助于在个案中更充分贯彻宽严相济、落实公平正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也难免会被舆论解读为是“宽容醉驾”。

澄清谬误、以正视听,需要强化宣传解释,但更重要的是要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用足用好行政惩罚手段,让“醉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共识与行为自觉来之不易,对于“醉驾后果很严重”的预期,有效震慑了潜在犯罪。

当下,如何在推进定罪精准化、刑罚轻缓化的基础上,确保震慑效应不衰减、公众预期不翻转,需要执法部门前端多用力,以高频的执法落地,持续遏制某些人铤而走险“喝酒开车”的冲动。如此,才能实现法律善意与公共安全的统一。

据安徽时评   撰稿:然玉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