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洪祖荣今日出庭受审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3月1日上午,寿县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洪祖荣挪用公款、受贿一案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2018年8月16日,洪祖荣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被淮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后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8年8月,洪祖荣利用担任寿县寿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寿县县政府副县长、寿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寿春镇新城区建设拆迁办挪用200万元公款供何某注册公司验资使用;非法收受他人价值567万余元的房产、人民币共计205万元、购物卡共计25000元和两箱茅台酒。

记者从检察机关起诉书中看到,2013年初,吴某为感谢洪祖荣和寿县原常务副县长张某(另案处理)在其公司承包保洁项目、渣土公司成立、经营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吴某出资购买了寿县现代汉城D区5号楼,2013年4月3日,将该房产产权登记在吴某的弟弟、洪祖荣的小叔子、张某的妻妹三人名下,实则由吴某、洪祖荣、张某三人共有,并且每人持有三分之一产权。后吴某将该房产用于经营新国瑞酒店,以酒店盈利偿还贷款。经司法所鉴定,现代汉城D区5号楼在房产登记时价值17018159.85元。洪祖荣在未出资购买房产、未参与新国瑞酒店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持有现代汉城D区5号楼三分之一产权,非法收受吴某的房产价值5672719.95元。

起诉书还显示,洪祖荣在多年的春节、中秋节等时间收受贿赂,为他人将某宾馆定为寿春镇定点接待饭店、协调不拆除违建房、协调项目开工前土地文物勘探、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认为,洪祖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公款,情节严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洪祖荣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无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洪祖荣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对不起党和人民的期待,对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

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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