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四个人合作“演戏”,采取以租代购方式从汽车公司将车提出,然后将车转手卖给他人就玩起了失踪,让汽车公司蒙受了损失。日前,这四人分别以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杨某从事汽车“垫资”、“套现”业务,与被告人王某合作,由王某为其寻找客户、联系车行。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资金紧张,想通过分期付款购车,然后变卖套现,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之后,王某将吴某介绍给杨某,并通过他人联系到安徽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吴某资金信用状况太差,王某遂建议其以“以租代购”的方式购车,吴某同意。三人商定,以吴某的名义,从该公司购买轿车一辆,后续手续由杨某帮忙代办。汽车公司审核通过后,与吴某签订“以租代购”合同。杨某通过王某支付定金及首租款3.6万元,汽车公司实际收到首租款3万元。
1月12日,杨某陪同吴某将车辆从汽车公司提走。随后,杨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将该车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刘某又将该车加价出售给他人。得款后,杨某支付给吴某6000元,剩余部分归其本人所得。吴某分得赃款后,关闭联系方式,不再与汽车公司联系。
2018年12月24日,杨某等人又想用同样的方式购车变现, 1月21日提车,发现有些不对劲的汽车公司报警。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2019年1月21日至3月6日,涉案4名被告人陆续归案。经查,汽车公司损失达18万余元。2019年9月23日,经合肥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王某、吴某犯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刑罚,并处6000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
吴娟 新安晚报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赵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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