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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保护伞” 广德一派出所副所长获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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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年7月,广德县公安局新杭派出所副所长蒋丹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两项罪名,被提起公诉。日前,广德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蒋丹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蒋丹,1971年出生于广德县,原任广德县公安局新杭派出所副所长。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年初,时任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城东警队队长的被告人蒋丹,与时任该所办案民警的王某2(另案处理)在共同办理“菲比酒吧王某1、吴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中,接受王某1朋友马某的请托,于2013年12月23日案发当晚未对王某1进行询问便同意马某将王某1带走;蒋丹和王某2在对王某1转刑事拘留体检后接受马某的吃请,让王某1与其妻子陈某见面。2014年1月26日,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王某1,次日该案由王某2呈请对王某1终止侦查,蒋丹作为案件的另一承办人,未依法对该案作出进一步补充侦查处理就同意将该案终止侦查,包庇王某1不受刑事追诉,为王某1提供非法保护,充当“保护伞”,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4月29日,王某1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起诉至法院。

此外,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蒋丹在担任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民警、城东警队警队长、新杭派出所副所长等职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丹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蒋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蒋丹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蒋丹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徇私枉法、受贿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蒋丹家属代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蒋丹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蒋丹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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