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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日前,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过路费”的案件,被告人以对方车辆需从自己承包地上过路为由索要过路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月22日,甲某某将其货车停放在砀山县某乡镇原计生委院内。同年2月12日,被告人乙某某用土和一辆面包车将通往计生委大门的路堵上。2019年3月5日,乙某某以甲某某的营运挂车需从自己承包地上过路为由,向甲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甲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乙某某放行了甲某某的货车。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乙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6日,被告人乙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乙某某曾因殴打他人受过行政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胡贝贝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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