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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副局长受贿又挪用资金 获刑五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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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原安徽巢湖经开区城管局副局长孙国栋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还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后被抓获。日前,巢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国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孙国栋主动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国栋在担任安徽巢湖经开区城管局副局长、半汤街道岠嶂山冲村拆迁指挥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收受他人12万元现金和价值0.8万元的购物卡。

2006年至2014年,岠嶂社区居委会集体企业岠嶂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了岠嶂华庭、岠嶂花园小区。被告人孙国栋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6.5万元现金和价值3.9万元的购物卡,为他人谋求利益。

2010年12月31日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国栋个人决定,通过其和会计吕某银行账户陆续挪用集体企业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870万元,用于帮助他人完成银行揽储业务、贷款质押担保及个人投资,经安徽安平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其中人民币151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截止2019年4月15日,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孙国栋被巢湖市监察委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国栋在担任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副局长及半汤街道岠嶂山冲村拆迁指挥所所长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担任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4万元,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在担任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51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或经营,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孙国栋系坦白,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国栋一人犯三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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