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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妻子要离婚,后搬回娘家居住。丈夫聂某某在今年除夕夜提着铁锤悄悄上门找人,后发现妻子与他人语音聊天,以为新找了对象,一气之下,将妻子砸死。离开现场后,打电话报警投案自首。日前,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殁年31岁)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于2018年先后两次向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张某在砀山县其娘家居住。2019年2月4日(农历除夕)20时许,聂某某携带事先在葛集街购买的铁锤,从自己家步行去张某娘家,先在张家院墙外伺机等候,趁家中无人时翻西院墙入院,潜入主屋客厅阁楼内等候。22时许,张某回到家中,聂某某听到张某用手机与一男性语音通话,认为张某已找对象,心生恼怒,即持铁锤向正坐在卧室床上看手机的张某头部砸击数下,致张某倒地,后聂某某翻东院墙逃离现场。随后,张某被家人送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于次日10时许死亡。经鉴定,张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2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聂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到砀山县公安局葛集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因聂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7189元、医疗费(抢救)13383.6元,合计47572.6元。案发后,聂某某家人已支出丧葬费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因与被害人张某婚姻纠纷,持铁锤连续砸击张某头部,致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凶残,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聂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因聂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合法有据,应予赔偿。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聂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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