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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出台《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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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2月5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适应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新要求,保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质量,规范并加强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该局长三角区域一市三省中率先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完善抽样程序要求,明确了承检机构抽样时要规范使用抽检文书、抽样之后样品贮存、运输的注意事项等要求。并根据承检机构的违规事项轻重程度,将对承检机构的处理条款细化为责令整改、暂停任务3个月、暂停任务6个月、停止合同期内委托、5年内不再委托、终身不再委托等6个层次。

该《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复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约束。明确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暂停任务3个月。明确承检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安排的重要参考。

此外,该《管理办法》新增对国抽信息系统数据填报规范性和准确性的抽查,细化了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日常考核等举措的实施细则,便于日常操作。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极大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为全面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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