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因为无证开采河道清淤泥沙,被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处罚,后因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记者从蒙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原告张某法无证开采河道清淤泥沙,被告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蒙自然资规行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开采,没收2412.65吨(计1977.58立方米)矿产品。张某法不服,向蒙城法院提起诉讼。蒙城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蒙城县水务局实施涡河清淤。为配合清淤工程,张某法所在该县田桥社区张庄村民组提供约150亩土地用于作为充填区。充填区复垦后,张某法的母亲在此分有一处耕地约2.3亩。2018年6月,张某法租赁8.4亩耕地进行挖沙,并租赁2亩耕地用于堆放沙子。2019年3月,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举报张某法在充填区非法采砂,破坏约8亩土地。2019年3月22日,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张某法无证采矿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张某法、田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现场勘测等调査,并经委托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测绘认定,张某法采砂的开采量为2412.65吨(计19758立方米)。其中低于I1类标准建设用砂的砂量为2412.65吨(计197058立方米),含泥量为8.67%,精砂资源量为2203.47吨(计1806.12立方米)。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张某法的上述行为属于无证采矿。2019年5月27日,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蒙自然资规行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法不服处罚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蒙城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工程地质勘査院测绘认定原告开采的沙土中天然石英砂含量高,属于矿产。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张某汉在马集镇田桥社区张庄村民组的采砂行为属于采矿行为,且未取得采矿权,属于非法采矿。
本案被告立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2412.65吨矿产品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法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该案已于2020年6月9日生效。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被告表示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彭鹏 郭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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