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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9年合肥法院典型案例,“侵害科大讯飞公司名誉权案”入选。合肥中院在点评中说:“本案的判决,为规范企业法人之间的正当竞争和良性发展,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科技创新不断进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9年1月23日,深圳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今日电商爆料”中发布《又一科技巨头跌落神坛!这次是安徽》一文。文中主要内容涉及科大讯飞公司裁员、股价暴跌等不实报道,科大讯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深圳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头条显著位置连续刊登30天致歉声明,为科大讯飞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科大讯飞公司经济损失。
合肥高新法院审理认为,科大讯飞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深圳某公司引用未经调查核实的资料,对科大讯飞公司予以负面点评,具有贬损的主观故意,足已导致社会公众对科大讯飞公司产生不良印象,造成名誉上的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认定深圳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科大讯飞公司的名誉权。遂判决深圳某公司在其名为“今日电商爆料”的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连续十五天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之后,深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文章中包含大量具有主观色彩的语句,带有明显倾向性,显然超出合理评论或批评的范畴,在网络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深圳某公司在引用他人发布的内容时,未对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善意合理的注意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31日,深圳某公司公开向科大讯飞致歉称,希望消除上述文章对科大讯飞造成的负面影响,恢复其名誉。
为此,合肥中院将此案列入了2019年合肥法院典型案例,并在点评中说:“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滥用网络监督权极易造成妨碍商家合法经营、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等严重后果。”合肥中院表示,微信公众号是一个开放的社交媒体,切不可为了追求点击率、增加关注度,恶意拼凑不实信息向外发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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