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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原执行庭庭长利用职务便利受贿2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日前,怀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文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对被告人胡文远退出的扣押在安庆市大观区监察委员会的违法所得259919.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文远于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副科级审判员;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任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正科级审判员;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任大观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庭庭长、正科级审判员。
被告人胡文远自2011年至2019年在担任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执行、司法拍卖、财产评估等方面以及与人合伙经营饭店,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接受旅游邀请,共计收受人民币259919.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文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胡文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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