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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月3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审理的方式,对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先后提起的两件侵害时代楷模、烈士李夏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线上调解。被告罗某、郭某某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纸质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0日,时任安徽省绩溪县荆州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县监委派驻荆州乡监察专员的李夏在抗击“利奇马”台风过程中因山体塌方不幸因公殉职。李夏先后被追授为“安徽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安徽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安徽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2019年9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评定李夏为烈士。同年10月23日,中宣部追授李夏“时代楷模”称号。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介绍,2019年8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合肥网民郭某某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绩溪县一名乡镇干部防台巡查突遇山体塌方因公殉职》信息后留言区发布不当言论,侵害李夏的名誉。当日17时左右,郭某某自行删除了该条评论。去年8月30日,绩溪县公安局对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11日20时,江西网民罗某在百度贴吧安徽吧网民发布的“向英雄致敬,一路走好(配李夏牺牲的抖音视频)”的贴吧回复区内,发表不当言论,侵害李夏的名誉。约一小时后,罗某自行删除了该条评论。去年8月20日,罗某因侵害李夏名誉的行为,被绩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罗某和郭某某的行为后即予以立案,经征求李夏近亲属意见,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自行对两人侵害李夏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可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12月27日、30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罗某、郭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罗某和郭某某公然发表侮辱言论,直接侵害了李夏的名誉,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愤慨和谴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侵害李夏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因受疫情影响,两被告皆在外地,为尽快恢复烈士名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采用在线诉讼方式审理本案。4月3日下午,经当庭调解,被告罗某、郭某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诚恳地向李夏同志家属以及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表示将学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做遵纪守法公民,希望得到英烈家属和社会各界的谅解。两人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纸质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洪骏 查丹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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