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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月14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信息称,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23日立案,4月10日结案的某企业恶意申请注册“火神山”商标案,成为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的首张“火神山”商标恶意抢注罚单。
“火神山”、“小汤山”因“新冠肺炎”和“非典”的疫情防治被广大人民群众而熟知,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与“火神山”、“小汤山”不相关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火神山”、“小汤山”,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
经查,歙县一企业于2020年2月11日委托浙江温州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在第12类申请“火神山+HUOSHENSHAN”商标注册,在第5类、第9类、第10类申请“小汤山+XIAOTANGSHAN”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3月17日作出了“撤回商标通知书”。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者可根据《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把具有特殊意义的抗疫标志作为商标,用来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对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涉事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罚款。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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