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药房总店KN90口罩当N95卖被罚 起诉两级市场监管局一审被驳回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20年初,一场新冠肺炎突然袭来,口罩作为防护品,一罩难求,尤其是防护性能较好的N95口罩,更是紧俏货品。不过,安徽省立药房总店因将“KN90口罩”标注为“N95口罩”销售,被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药房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但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药房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2021年1月8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从合肥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的诉讼请求。

涉案口罩。

KN90口罩当N95卖,药房被罚20万元却状告市场监管局

据了解,2020年1月22日,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从安徽紫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了朝美牌口罩100只,单价为14元/只。购进后,药房在其价格标签上标注商品名称为“朝美N95口罩”,以40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0年1月26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朝美牌口罩价格标签上注明的“朝美N95口罩”行为违法,涉嫌虚假宣传。

“该商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2626-2006 KN90,并不是N95口罩。”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价签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2020年2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药房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责令药房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万元。

药房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但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药房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庭审时,原告代理人称药房在进货时,供货商明确称该口罩为N95口罩,而口罩包装的正面也显著标明“N95”级,就按此制作了价格标签,药房已经尽到了验明产品标识的义务,并如实标注,并非虚假宣传。即使价格标签及销售发票内容和产品实际标注的执行标准和级别有不一致的地方,也是因为该产品性能存在问题,药房也是受害者。

原告代理人还提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标准,因此,请求法庭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审现场

法院:行政处罚合理合法,驳回药房诉请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春节以来,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异常严重,口罩作为紧缺物资一度成为稀缺商品。作为口罩供应的主渠道,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理应加强口罩等卫生防疫物资的管理,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作为一家十多年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药房,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以及职业素质,其对口罩的相关知识应高于普通相关公众。其将使用“KN95滤料”的KN90口罩,标注为N95口罩对外销售,且该口罩的购进价14元/只,售价40元/只,溢价达285%,原告认为其已经尽到了验明产品标识的义务,并进行如实标注的事由不能成立。

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在商品标签上将涉案商品标注为N95口罩,实质上已经就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信息向消费者作出特定的传递,在疫情爆发的特定时期,必然会对消费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判断,从而在产生误解的基础上作出对其不利的消费选择。另一方面,该行为也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被不正当地抢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受到人为的破坏。

因此,省立药房将KN90型口罩标注为N95口罩销售,严重扰乱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准确。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截至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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