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女子骑平衡车上路摔伤后死亡 法院:厂家与当事人各担过错责任5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宿州一女子小芳(化名)骑着一款新电动平衡车上路,不慎摔倒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事后,小芳家人将平衡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应各担责50%,遂判决平衡车生产厂家赔偿小芳家人各项损失合计574518.29元。生产厂家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宿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事件:女子骑平衡车上路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

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6日,小芳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带扶手杆智能电动平衡车。6月10日,小芳收到了货物,组装后,在住处进行了试驾。

6月11日下午3时许,小芳驾驶该平衡车上路,行驶至宿州市某道路上时,突然摔倒,当场造成小芳受伤、平衡车损坏的后果。

小芳受伤后被送往宿州市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医院科室对症支持治疗,但小芳家属要求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6月14日,小芳被转至上海一家医院住院治疗2天,但仍未能挽回生命,于2017年6月16日死亡。

事后,小芳家属将平衡车的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其提供的电动平衡车系有缺陷的产品,小芳的死亡是由该厂家提供的缺陷产品所致。

法院:双方各担过错责任50%,判厂家赔偿5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电动平衡车的工作原理除了车子自身的系统传感器外,驾驶人的身体角度和重心调整也至关重要,驾驶者驾驶前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平衡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可见平衡车上路行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小芳在收到货物进行组装后仅在住处试驾,即于次日驾驶该平衡车上路行驶,自己有很大的过错。

由于客观原因,鉴定机构终止了对案涉平衡车的鉴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不了案涉平衡车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证明不了小芳从车上摔下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所造成,更证明不了小芳的死亡后果与产品质量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常理判断,驾驶者在失去平衡的瞬间极易从平衡车上摔下,令驾驶者失去平衡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平衡车质量原因,有可能是驾驶者平衡操作和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也极有可能是案涉道路的路况原因,自平衡车上市以来,驾驶者因各种原因摔伤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上原因都有可能存在,故一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生产者和驾驶者都有一定的过错。

纵观全案,案涉产品的生产者与驾驶者均具有一定的过错,二者的过错程度、比例以及对行为人死亡原因所占的可能性相当,生产厂家与小芳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

遂判决平衡车的生产厂家赔偿小芳家属医疗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74518.29元。

平衡车生产厂家不服,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生产厂家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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