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在过去的两年里,芜湖市镜湖区的张女士都深陷一场纠纷中。争论的焦点在于她是否可以与其它业主一样,在户外露台搭建一个阳光房。不过,最近一次镜湖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下发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再次认定其属于擅自搭建,并将实施强制拆除。虽然拿到了官方的认定,但张女士仍感到自己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为什么别人都可以不拆,只拆我家呢?”对此,她觉得当地执法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这让她不能接受。
张女士称,小区里有多户存在相似情况。
装修时搭起了阳光房
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家位于东方蓝海小区17栋某单元三楼。2019年9月,在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她将主卧走入式阳台用铝合金、玻璃进行封闭。在她看来,该阳台属于房产证面积以内,而且在拆除罗马柱封闭阳台时,也提前告知物业公司,并得到物业公司同意后实施操作。
“这个阳台从开发商交房时,是没有顶棚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如果阳台不封闭,风吹、雨雪、日晒将直接影响业主的生活。甚至还有可能渗水至楼下邻居的主卧室,影响邻居生活。
“在封闭时,我们特意让师傅来量取,阳光房没有超高、超宽。”而且张女士认为,小区类似阳台进行封闭住户也有很多,其余未封闭的住户还未装修。她粗略统计了一下,和她相同情况已封闭的有近十家。
受到举报被要求强拆
不过,在阳光房的建设过程中,楼上的邻居对此表示了异议,并向城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和受理。当地城管执法机构也认定该部分确为违建,并要求张女士拆除。而她经过两轮行政复议,并向镜湖区人民法院、芜湖市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记者看到,在芜湖市镜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今年8月4日下发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上,明确表示张女士在该户的户外露台,于2019年9月期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面积为3.84平米阳光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构造物。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镜湖区人民政府现已责成镜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张女士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自行清理存放在该构筑物内的各类财产。
虽然拿到了官方的认定,但张女士感到自己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既然我的阳光房不合法,那么小区里其它阳光房为什么不被拆除呢?”据她初步统计,小区内有近十户因为相似的结构对该露台部分进行了封闭。“在被要求拆除的过程中,她也向有关部门反映,这是小区内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在她看来,城管部门并没有介入。“既然是这样,那我有理由认为执法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她还准备接着申请复议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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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户也被纳入约谈计划
张女士反映是否合理?8月20日上午,记者联系到镜湖区赭麓街道城管办的一位丁姓负责人。他告诉记者,前期他们已经去调查取证,因为张女士没有通过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证,所以被城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
为什么其它有相似情况的业主没有被认定违建?对于张女士的疑问,该负责人表示,就张女士本人这一案件而言,从调查取证到下强制拆除决定书也花费了两年半的时间。其他户正在调查取证并约谈当事人阶段,不过由于目前防疫工作压力比较大,所以这项工作推进的比较缓慢一点,不过他强调“其他的业主也被列为约谈计划里面。”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询问过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房屋已经交付的基础上,是不会给个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对此,该负责人也没有否认其不可操作性。“阳光房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她想设置一个雨棚遮雨这种是可以的,但是她还是需要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
张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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