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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2月23日至3月25日,《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涉及安徽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运营、供用水、航运和水质保护等,今后,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引江济淮工程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则要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擅自从事经营性养殖、餐饮将被制止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输水和航运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树及种植高秆作物;不得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放牧、开展集市贸易。
同时,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引江济淮工程设施以及危及工程运行、航运、水环境安全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航道内船舶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负责落实项目环评措施,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污染、破坏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区域水质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引江济淮工程调水期内,具有城乡供水功能水体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及以上标准。
同时,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在引江济淮工程主要入河口、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对所在地水体水质进行监测。引江济淮工程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沿线港口、码头应当配套建设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
运输危险货物或最高罚款十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通过引江济淮工程航道运输危险货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航行,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船舶没有按照要求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此外,因实施污染、破坏行为造成引江济淮工程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提醒:
2月23日至3月25日,您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并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条例》”字样;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sftlfec@sina.com。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姚一鸣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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