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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因发现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男子为泄愤报复竟持刀捅死情夫。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月29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被告人何某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公布。
何某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男,汉族,1989年出生,河北省涞水县人,大学文化,职工。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龙游县看守所。
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某与孔某系夫妻,共同居住在浙江省龙游县。2019年8月18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家中因怀疑孔某有婚外情,趁孔某不备抢夺孔的手机查看。在何某的质问下,孔某承认自2019年6月开始与同事蓝某(被害人,殁年30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何某听后从床头柜抽屉里取出一把尖刀藏于身上,叫孔某一同前往蓝某家。何某和孔某来到蓝某家后,见到蓝某后趁其不备,何某拿出尖刀朝蓝某的胸腹部、手臂等处捅刺数刀,随后,何某让孔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自己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附近等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蓝某被尖刀捅刺致心脏、脾脏破裂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被告人何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均提出,何某没有剥夺蓝某生命的主观故意,带尖刀前往是想吓唬蓝某和自保,刺中蓝某心脏等要害部位具有偶然性,原判定性错误;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蓝某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有责任;何某有自首情节;本案民事部分审判中,被害人亲属确定可获赔至少50万元,不足部分也会后续赔偿;何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并非穷凶极恶,要求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有公安机关提取在案的沾有被害人蓝某血迹的尖刀和在蓝某租赁的租房内提取的沾有蓝某、孔某的DNA的物品等物证;门诊病历及急救医疗记录、120急救接话记录、死亡医学证明。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人身检查笔录、血液采集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DNA检验鉴定意见;调取证据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手机页面截图、手机号码查询截图,QQ和唱吧聊天记录,视频查看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何某亦供述,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出示、辨认、质证,并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查:(1)何某得知自己的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即携带尖刀前往男方家,见到被害人蓝某后即持尖刀朝蓝某的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其中三刀进入胸腔,致心脏破裂、左横膈肌破裂、脾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原审根据何某有预谋地携带尖刀,直接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等情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
(2)本案确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蓝某与何某之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矛盾的引发和激化负有过错,何某有自首情节,以上情节原审在判决中均已确认。另经查,何某尚有部分财产经被害人亲属申请被查封,具备一定的赔偿能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因他人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为泄愤报复持刀捅刺他人胸、腹部要害部位数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何某有自首情节等,对何某可予从轻处罚。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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