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孙学龙:建议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 在《刑法》中增加“网络暴力”的专项罪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由于部分网络平台片面‘追求流量’和‘粉丝经济’,在网络上肆意泄露个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事件屡见不鲜。” 全国人大代表、六安市副市长孙学龙认为,“网络暴力”由于具有危害的扩散性、影响的广泛性、空间的虚拟性、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已经成为当前互联网的“毒瘤”。为此,他建议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 在《刑法》中增加“网络暴力”的专项罪名,同时加大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督力度。

“网络暴力”事件屡见不鲜

“网络暴力”通常是指用户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或者揭露他人隐私,引发大众舆论针对特定对象进行攻击,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精神持续受到折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孙学龙表示,我国是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网络安全,国家有关部门也在积极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打造清朗网络空间。但是,由于部分网络平台片面“追求流量”和“粉丝经济”,在网络上肆意泄露个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事件仍屡见不鲜。

与此同时,我国预防和惩治“网络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关条文主要分布在《民法典》中有关名誉权以及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刑法》中关于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的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轻微,震慑力不足。

此外,孙学龙表示,由于惩治“网络暴力”立法不够完善,公安机关打击“网暴”违法犯罪活动与人民法院惩治“网暴”犯罪往往“出现分歧”。“网络暴力”一旦构成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犯罪则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而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又面临取证困难的尴尬境地,从而使遭受“网络暴力”后,被害人往往求助无门。如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又存在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过小,导致平台怠于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问题。

在《刑法》中增加“网络暴力”的专项罪名

孙学龙建议,开展预防和惩治“网络暴力”相关立法。加大对网络暴力责任主体的惩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入刑,在《刑法》中增加“网络暴力”的专项罪名,确定入罪标准,让“网暴者”受到法律制裁,对“网络暴力”形成更加有力的震慑作用。

如何预防“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孙学龙认为,要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实名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网暴者”认为可以隔着网络逃避法律责任的错觉,让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对法律心存敬畏,按照互联网准则规范发布信息,使互联网环境真正得到净化。

在加大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督力度方面,孙学龙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网络运营商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部分网络平台片面“追求流量”,对涉嫌“网络暴力”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等行为,督促网络平台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信息审核,从而有效切断“网络暴力”信息发布渠道,实现源头治理的目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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