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前隐瞒已育一子被诉返还礼金 法院这样判

大皖新闻讯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礼金16000元。

2021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二人于2022年8月25日订立婚约,并置办了订婚酒席。2022年10月张某与刘某因矛盾分开,2023年2月张某从他人口中得知,刘某曾于2020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张某认为,当初订婚之时,对方蓄意隐瞒了这一情况,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订婚并支付了礼金,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礼金及订婚酒席费用共计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婚约财产纠纷,张某向刘某支付的礼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具有彩礼性质。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要求刘某退还该礼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订婚酒席所花费的4000元属于双方亲戚的交往花费,法院不支持返还。根据我国传统习俗,生育状况对二人能否订立婚约有着较大的影响,作为以结婚为目的交往的刘某,在谈婚论嫁之前本应主动将这一情况告知张某,但刘某却从未明确告知张某自己已生育便订婚并接受礼金,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部分,损害了张某知情的权利。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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