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乐平市人民法院消息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将房屋所有权约定归女儿所有。房屋拆迁置换为安置房后,母亲竟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11月11日,江西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起案例。
徐某琳是林某英、徐某平的婚生女儿。
2010年11月,林某英、徐某平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当时仅有11岁的徐某琳所有,房产证由林某英的父母保管,抚养人即徐某平享有居住权。二人协议离婚后均再婚。
2017年,案涉房屋被拆迁,林某英将案涉房屋置换为安置房,并将置换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徐某琳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置换的安置房产权归其所有。林某英表示,置换后的房产并非离婚协议上的案涉房屋,加之其再婚后又生育一女,无经济来源,需要该套房屋养老生活,不同意交给徐某琳。
法院审理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物权虽已因政府征收并依据相关协议置换为安置房,但其不动产物权权利应及于置换后的房产,依法应归徐某琳享有。故法院依法判决徐某琳享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订立的条约,其中约定的房屋赠与行为不能反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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