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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王化冰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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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据菏泽中院消息   9月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王化冰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化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至2020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化冰利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股权转让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9万余元。

菏泽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化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化冰有自首情节,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社会各届群众十余人旁听了宣判。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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