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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小伙小林(化名)在上海一家超市购买商品时,买到一包悠哈特浓抹茶牛奶糖,没想到竟已经过期了20天。事后,小林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1000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了小林的诉求,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原告小林购物款10元,并赔偿原告小林1000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6月8日,小林在上海一家生活超市购物,其中一袋“悠哈特浓抹茶牛奶糖”,售价10元。
小林购买后,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在销售之日已超过保质期20天,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
随后,小林向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后该局向被告超市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小林认为,超市作为专业的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禁止性规定,其未尽到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超市辩称,同意退还购物款10元,涉诉货物由小林自行处理。对于小林要求1000元的标准不予认可,应当按照10元的标准赔付10倍金额100元计算。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中,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从原告所提供的购物小票、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的陈述来看,涉案食品确系原告于被告的店内购入,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现原告主张按照一千元赔偿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可予以支持。对于涉案食品,原告应自行销毁。
遂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原告小林购物款10元,并赔偿原告小林1000元。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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