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高院微信号1月30日消息,当平台被用户利用实施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网络平台的审核注意义务、社会责任边界又该如何厘定?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民事案件,判决平台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夏天,24岁的无业游民李某在网上结识了还在读初中的小梅(本文人物均为化名)。两人网恋后,在李某诱骗下,小梅多次与对方进行了视频裸聊,过程中李某通过录屏、截屏获取了小梅裸照、视频。
2022年末,因发生矛盾小梅要求分手。李某便将部分裸照及视频发布在某网络视频APP,并扬言要发给她的同学,以此威胁小梅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涉案照片、视频在该平台公开发布数日,收到点赞30+、评论60+。小梅因此受到很大刺激,长时间惧怕外界,深深厌学,社工介入为其提供了心理疏导。
平台传播情况
小梅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随即被抓获案发。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虽然李某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小梅一家人后来得知涉案照片、视频仍以“仅自己可见”的形式留存于李某该网络平台的账号后台, 而当他们致电平台要求删除时,客服以“该信息已不处于公开状态,无法删除”为由拒绝。
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为避免二次伤害,2023年10月,小梅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和该网络视频APP运营主体某科技公司作为被告连带承担删除侵权视频及文字、并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松江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被告李某对小梅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意某科技公司对其账户内的侵权信息作删除处理。
被告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本案被诉的侵权行为由被告李某独立实施,其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没有参与,对李某发布的涉案照片、视频亦不明知或应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中,被告某科技公司经法官释明,对被告李某账户进行永久封禁,清除所有视频内容,并对其注册账户的手机号作出永久禁入平台处理。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裸照及视频公开发布在网络平台,并针对小梅发布侮辱、威胁言论,网络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显然构成侵害小梅隐私权,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某科技公司对于被告李某的侵权事实构成“应当知道”,却未做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作为网络平台,对于避免其用户发布的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涉及色情等严重侵权信息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涉案信息明显侵权,审核难度较低,且已公开发布数天,发现该信息并非难事,尤其对于某科技公司这样全国知名的头部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具备充分的审核、信息管理能力及技术可能性。但被告不仅未能审核阻止,甚至任由其在平台留存数天,未做任何处置,最终李某“看到有很多人看,自己有点害怕了”,主动转为“仅自己可见”。平台的不作为显然不符合社会对其平台管控能力的预期。
由于被告某科技公司审理中已自行删除涉案信息,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分别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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