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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上海的柳先生(化姓)骑车去朋友家做客,但不成想,在返程出小区时,道闸升降栏杆突然失控弹起,其被狠狠击中受伤,造成多级别伤残。事后,柳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崇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物业公司担责70%,赔偿柳先生人民币32万余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22年9月27日,原告柳先生骑电瓶车前往某小区访友,返程路过小区门岗时,道闸升降栏杆突然失控弹起,击中柳先生左脸颊下侧。因创伤性硬膜下出血,柳先生住院治疗近一个月。经鉴定,柳先生为多级别伤残。
柳先生认为,自己受伤系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所致,故要求物业赔偿损失46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事故发生时,小区实行“一门进出”,并设置了安全提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柳先生驾驶电动车时不佩戴头盔、不减速慢行,应当对自身损害后果负全部责任,且柳先生某方面的伤残与其自身机能退化有关,故物业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物业公司称,事发时,小区实行“一门进出”管理,事故发生地的进出口处于封闭状态。但根据监控录像,该周围无警示牌和交通锥。另外派出所询问笔录内容,也证明道闸栏杆存在反光标志不明显的问题,审理中物业公司未能提供道闸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记录。故作为道闸栏杆的管理单位,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维护,道闸升降栏杆失控弹起导致柳先生受伤,在安全保障管理上存在严重不足,对柳先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柳先生自述其并非涉事小区业主,事故发生前曾驾驶机动车到该小区访友,事故发生当天是其第一次骑电瓶车到该小区访友。根据监控显示,柳先生驾驶电瓶车转弯,车速过快,路过小区门岗时未能减速推行,又未戴佩头盔,柳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柳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0,104元。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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