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6月18日上午,大皖新闻记者从深圳被拐女孩蔡佳玲父亲蔡兴全处获悉,蔡佳玲被拐案已经宣判,被告人张某君犯拐骗儿童罪,一审获刑四年十个月,并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45万元。
一审获刑四年十个月,并赔偿45万元
6月18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君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东联购物广场门口,见被害人蔡佳玲(女,2004年6月出生,其父母经营的店铺在该广场附近)一人独自在玩耍,便以糖果为诱饵,将蔡佳玲带至车站,乘车离开深圳至佛山,次日从佛山乘车将蔡佳玲拐至四川省抚养,并改名为陈某雨。蔡佳玲被拐后,其父母多方寻找蔡佳玲。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3年3月18日发现陈某雨可能是被拐的蔡佳玲,遂采集了其DNA血样进行比对。被告人张某君得知相关情况后,于次日在其儿子陪同下到武胜县公安局万善派出所投案。2023年3月21日,被害人蔡佳玲回到其亲生父母身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君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及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已被发觉,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其儿子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是否被谅解,被害人虽曾出具了一份谅解书,但之后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属均表示不谅解被告人,故应以被害人最终意见为准,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对于从宽的幅度,考虑被告人系在时隔近15年后、其罪行已经败露的情况下才投案的,且其在庭审中关于被害人是流浪儿童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严重伤害,故本案应从严把握从轻幅度。
综上,判决张某君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45万元。
被害人父亲:刑事部分心里不认可但尊重法律,民事部分将提出上诉
在宣判之前,蔡兴全说,自己心里很着急,不知道结果如何。在宣判结束后,其告诉大皖新闻记者,“判了4年10个月,民事赔偿45万元。刑事部分心里是不认可的,但是尊重法律,拐骗儿童罪是这样规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逾越,说出来其实都是无奈和气愤。”
在庭审时,蔡兴全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称因张某君的犯罪行为,导致原告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走遍全国各地寻亲,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并索赔185万余元。
有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问题,判决书载明,关于物质损失,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供证据仅为少量票据及寻亲照片、海报等,尚不足以证明其具体损失,但其多年辗转多地寻亲所花费的住宿费、交通费、材料费应属合理支出,因寻亲而误工的情况亦客观存在,故综合考虑深圳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法院酌情确定被告人张某君应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45万元。
而关于精神损失费,“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据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君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45万元。
对于民事部分,蔡兴全表示将提出上诉。“精神赔偿金没有支持,这很不合理,这些年给我们家带来的痛苦太多了。”蔡兴全说。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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