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乘客“开门杀”伤人后离去,警方通报

近日,有网友发视频称,自己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经过一辆车旁边时,车门突然打开将他的电动车顶飞,但网约车及乘客竟然全部走掉,引发网友热议。

9月10日,成都龙泉驿公安就该事件发布通报,称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乘客蒋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搭乘人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通报全文如下:

9月6日,在龙泉驿区天鹅西湖南路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我局交警部门迅速开展工作,依法对司机刘某某、乘客蒋某等人开展调查,并扣留涉事车辆。

经查,9月6日10时53分52秒,刘某某(男,49岁)驾驶号牌为川A·A****9的网约车搭载三名乘客,行至天鹅西湖南路路段拐弯处停车下客。53分53秒,后排乘客蒋某(女,33岁)打开右后车门,导致车辆右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徐某(男,28岁)及搭乘人赵某某(女,29岁)被碰撞倒地受伤。54分08秒,网约车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车,上前查看问询。网约车司机刘某某未下车查看,于54分25秒直接驾车离开。57分35秒,徐某与蒋某等人沟通未果后,蒋某等人离开现场。58分13秒,徐某追上蒋某等三人质问并用手机拍摄视频。随后,电动自行车搭乘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

经调查认定:

司机刘某某在道路拐弯处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未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刘某某未下车保护现场、未救治受伤人员且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

网约车乘客蒋某在下车开门过程中,未观察后方车辆通行情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乘客蒋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搭乘人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目前,乘客方已向徐某及其家人致歉,徐某与乘客方沟通后,对乘客方事发当日协商未达成一致就离开现场的行为已达成谅解。交警部门对刘某某、蒋某的依法处罚及事故赔付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

警方提示:机动车在道路上需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交警。搭乘车辆,开关车门要注意前后方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打开车门,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图源:成都龙泉驿公安

此前据该网友讲述,9月6日上午,他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经过一辆车旁边时,车门突然打开将他的电动车顶飞,而涉事车辆司机竟然都没有下车查看,后来才得知是网约车。

该网友还表示,车上有三名女乘客,系一女乘客开的车门,但三人听到他受伤打算报警后转身走了。视频中,该网友要求等警方到来再说,一名女子让他“找司机”。

随后,成都交警回应称:三名女子已找到,车辆被暂扣,事故正在处理当中。

图源:政法频道

(九派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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