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某构成强奸罪,一场历时15年的追凶案终于尘埃落定。目前,张某某已入狱服刑。
2010年4月的一天,稀土高新区某小学年仅10岁的女童小敏(化名)遭到陌生男子侵害。小敏哭着向老师和家长诉说,并于当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始终未找到有效线索,犯罪嫌疑人长期未能抓获。
转机出现在2024年4月,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办理杨某盗窃案时,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意外发现与15年前案发现场提取的精斑DNA基因型相同,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杨某的同宗男性亲属。但经排查,杨某家全部男性亲属均因没有作案时间、未到达过作案现场、年龄不符等,被相继排除作案嫌疑。
侦查机关只能再次摸排,在第二轮人员梳理中,杨某家一名老人讲到,他有一个儿子被过继到包头市一户张姓家庭。侦查人员几经辗转找到张姓家庭人员,经进一步调查,最终确定张某某即为15年前对小敏实施侵害的男子。2024年10月1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4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理由有两点,一是张某某身份证号码存在错误,实际出生日期晚于登记的1995年1月1日,案发时可能不满14周岁,未达强奸罪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二是现场提取的精斑位于绿色门帘上而非被害人体内,无法排除张某某仅进行自慰而未实施性侵的可能性,在案证据未排除合理怀疑,证据存疑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年龄问题,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调取张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是,张某某并非出生于医院,没有具体的生产日期记录。办案人员又到当地某医院调取了张某某母亲李某的病历,其中包括其绝育手术病历。病历显示,李某于1995年1月1日进行了绝育手术。检察官据此认定,即便身份证号码有误,张某某的出生年月也一定早于1995年1月1日,案发时张某某已年满14周岁,达到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抗辩理由,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小敏在案发时年仅10岁,其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和家长,并且伴有哭泣、惊吓等行为,表现自然、真实,陈述的细节非亲历者不可知晓,且其与张某某系陌生人,不存在诬告陷害的情况。此外,张某某先后有两份实施强奸行为的有罪供述,同步录音录像亦能证实张某某的供述是自主、稳定的。据此,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无罪的理由均不成立。
今年1月,稀土高新区检察院依法以张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面对完整证据链,张某某当庭认罪。近日,法院经审理以强奸罪对张某某作出判决。(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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