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连日来,湖南祁东68岁摩的司机性侵14岁女生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5月21日,被害人家属告诉大皖新闻记者,孩子早年丧父,事发后心理和成绩都受到影响,被告人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
家属发声:孩子早年丧父
5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的叔叔李先生介绍,李某某父亲和祖父已去世,母亲改嫁,此前跟随奶奶生活,在镇里一所学校读初中。2024年6月,家属们还是从学校处得知,孩子存在异常,后得知摩的司机李某国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赶紧报警。
李先生称,李某国68岁,是一名摩的司机,住在同镇,两家相隔一公里左右。事发后,李某国家属曾找到他们沟通,但他们拒绝私了。前段时间,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出炉,被告人李某国犯强奸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李先生说,一审宣判后,李某国提出上诉,他们作为被害人家属也向法院表达了诉求。“因为发生这个事情,她在当地生活也会受影响。”李先生说道。
判决书中提及二人相识经过
判决书显示:
被告两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国在祁东县某镇以开摩的为业, 被害人李某某(2010年2月10日出生,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为祁东县某镇一中学生,李某某有时会搭乘摩的往返学校。2024年5月初,李某某乘坐摩的时与李某国相识。二人认识后,李某某经常乘坐李某国的摩的出行,此过程中,李某国了解到李某某的家庭情况(父亲、祖父去世,母亲改嫁,与患有精神疾病的祖母居住)后,不再收取李某某乘车费用。为方便联系,李某国赠送李某某一部二手手机及一个电话手表,平时还会给李某某零花钱,李某某还多次受邀前往李某国家中玩耍、吃饭。2024年5月18日,李某国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年6月15日,李某国再次要求李某某到家中玩,威胁不去就将二人发生性关系一事公之于众,李某某被迫前往后,李某国又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大皖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判决书中提及,被害人在侦查机关前四次陈述中,均有陈述其受到被告人李某国猥亵,2024年7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与李某国发生过性关系,之前问话中不敢说是因为怕家里人打骂。被告人李某国在庭审过程中辩解自己未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但称开玩笑摸了被害人,该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其受到猥亵相一致,故法院采信被害人陈述,对被告人李某国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国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国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解读:
若无新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维持原判可能性较大
5月21日,大皖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祁东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并未正面回应。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认为,该案件中,被告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内原则上是适当的,但考虑到被告的恶劣行为,也存在酌情从重处理的空间。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某在年满14周岁后遭李某国两次强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幼女,符合该量刑区间。
周兆成介绍,李某国虽有两次强奸行为,但未出现《刑法》中规定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重情节,如强奸情节恶劣、强奸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二人以上轮奸、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情况 。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内。不过李某国作为成年人,有预谋地接近未成年被害人并实施两次强奸,按照《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原则上可酌情从重处理,只是在判决中未体现这一点,可能引发家属和部分网民认为量刑过轻的看法。
周兆成表示,上诉后,二审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等。如果上诉中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错误,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若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可能会改判,对李某国加重刑罚也是有可能的,比如考虑其多次强奸未成年人的情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适当加重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韩喻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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