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语 | 艺人塌房,作品该不该“一刀切”

明星艺人自带流量,一言一行都备受关注,一些顶流艺人不仅收益颇丰,还是众多粉丝追捧的对象,可谓名利双收。但近些年来,明星艺人被爆出负面新闻,乃至“塌房”的事件日益多见。

在当前的环境下,被爆出劣迹的艺人,往往会产生口碑滑坡、作品下架、广告商解约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并且,随着“封杀”劣迹艺人的网络呼声日益高涨,现实中因艺人劣迹受到影响的影视作品也越来越多。

“封杀”劣迹艺人的规定,可以追溯到2014年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节目;暂停播出上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通知的规定理解起来有两个要点:第一,封杀的对象是有吸毒、嫖娼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艺人,而不是所有劣迹艺人。劣迹泛指一切不良行为,仅有道德劣迹的艺人并不属于封杀的对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要以相关部门的处罚结果、司法判决为依据。第二,封杀的是上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的作品,而不是劣迹艺人参与的所有作品。

上述通知建立了“封杀违法犯罪艺人”的基本规则,但尚不完善,且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由于劣迹并不完全等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劣迹艺人的封杀标准,并不清晰。

强调规则并不是为劣迹艺人开脱,而是为优秀影视作品惋惜。一些具有较高艺术成就的优秀影视作品,如果因为某个参演者出现劣迹就被轻易封杀,对影视艺术事业是重大的损失。优秀影视作品的诞生需要具备诸多条件,也凝聚着所有参与人员的汗水,并非艺人个人的成果,因个别艺人的劣迹封杀下架,难免有“株连”之嫌。对那些投入巨额资金的投资者,付出辛苦劳动的参演人员来说,也不公平。

实事求是地说,影视作品的投资方、制作方并没有能力对所有艺人的品行进行完备调查,以确保艺人不存在任何劣迹。艺人塌房之后让影视作品背锅,相当于艺人犯错让投资方、制作方买单。在这种归责模式下,影视作品的投资方、制作方所背负的责任远远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权责明显不对等。

对劣迹艺人,封杀不应成为唯一手段,依法惩戒才是最佳选择。劣迹艺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受到与其劣迹恶劣程度相当的惩戒。但凡艺人出现劣迹就匆忙屏蔽画面、删减戏份、下架作品的做法是缺乏科学精神的“一刀切”,也违背了现代法治理念中“过罚相当”的基本法理。

劣迹艺人封不封杀,不是一个可以随意选择的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根据规则和制度来实行。前提是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明确的规则和制度,清晰界定劣迹的范围和性质,明确封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们既不应放任劣迹艺人享受流量红利,助长不良价值观引导,也不能过度牵连无辜人员和作品。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规则并依法执行,才能够既保护观众自由观赏剧集的权益,又维护艺人的正当劳动权。

一言以蔽之,惩戒劣迹艺人唯有遵循法治轨道,才能发挥出惩戒制度应有的作用。

(安徽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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