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当日发布公告称,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根据公告,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由此前的“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此次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的功能;将各种动力类型小汽车纳入政策适用范围,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效应,更好促进税制公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说。
此外,公告明确,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公告还明确了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李旭红表示,公告明确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可避免重复征税;明确了二手车和零售环节销售额的定义,进一步提高了政策的确定性。(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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