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约定”都是无效的。(据央视新闻)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是新鲜事。我国《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是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兜底保障。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打擦边球”,一方想着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想着多拿点钱,结果让缴纳社保成了一份可商量的协议。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约定”都是无效的。这一解释彻底堵住了不缴纳社保的豁口,也断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打擦边球”的念头。
其实,对用人单位来说,不缴纳社保短期来看确实降低了用工成本,但隐藏很大的用工风险。例如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仅要补缴社保,还要支付赔偿金,可谓得不偿失。此外,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也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如果用人单位靠不缴纳社保“降本增收”,注定无法高质量发展。
对劳动者来说,不缴纳社保是“弊大于利”。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劳动者确实可以多拿一些钱,但这样的短期利益难以弥补长远损失。一旦出现工伤等意外状况,劳动者往往面临维权“真空”。退休后,劳动者也不能享受应得的社保福利。
今年初,京东、美团等平台先后提出给外卖骑手缴纳社保,这一消息在网上赢得一片称赞声。不难看出,劳动者并不反感缴纳社保,而是担心用人单位会转嫁缴纳社保的成本,如降低工资、提高入职门槛等,担心自身眼前利益受损。
此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是强制为劳动者“兜底”。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各种理由逃脱法定义务,缴纳社保自然成为“标配”。
如何让这种“标配”得到贯彻落实,离不开多部门共同努力。例如,劳动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等应各司其职,查补漏洞,严防用人单位变换花样,规避缴纳社保,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劳动者看到缴纳社保带来的长久利益,让“缴纳社保”的意识深入人心。(许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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