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阜阳市有关部门获悉,阜阳市城乡建设局近日,起草了《阜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同老版《管理办法》比,征求意见稿多了不少亮点。
亮点1 自建设施供水纳入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所谓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或者附带向周边单位、城镇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如一些厂矿企业自建的自备井,对厂区生产及家属院进行供水,就属此类。
在老版《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自建设施供水是否纳入城市供水管理。此次,把自建设施供水纳入,是出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考虑。
亮点2 明确节约用水相关措施
针对节约用水,老版《管理办法》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供水设施,并节约用水。
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
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节约用水相关措施,并且给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增加了节水宣传的任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亮点3 发挥部门主观能动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阜阳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老版《管理办法》规定,规划、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协助”变“共同”,一词之差,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应按责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担负起应负责任,而不是过去被动“配合”。
亮点4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一些老版《管理办法》没有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损害城市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征求意见稿规定,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这样的规定让城市供水服务更加人性化。
储继明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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