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六安市舒城籍男子黄某,才17周岁,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5月29日,疯狂盗窃19起。舒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以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月15日至1月30日黄某利用身材矮小的特点通过钻门缝的方式对舒城县境内的多家沿街商铺实施盗窃行为。疯狂盗窃11起,共获得财物案值11199元。黄某在被公安刑事拘留期间态度良好,认罪认罚,本着对未成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让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在家进行反省。
在取保候审阶段,黄某来到其父亲打工地,江苏省常熟市大义镇。由于其父亲与母亲常年分居,对孩子平日里也不关心,加之工作较忙,只交代其在租住地不要乱跑,并没有真正地进行管理与教育。2019年3月31日,黄某故伎重演,通过钻门缝的方式先后进入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莫城街道,对五家相邻的店铺进行盗窃行为。共计窃得财物案值2600余元。得逞之后,黄某在没有得到其父亲的允许下,又偷偷回到舒城,并于2019年4月又再次以钻门缝的方式,再次实施盗窃。2019年6月11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舒城县公安局将其进行逮捕。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黄某曾经是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其与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对于黄某的要求,一直都是有求必应。随着年纪的增长,孩子的需求日益增加。当其母亲无法满足黄某的需求时,其就用盗窃的方式获得目的。盗窃的财物均用于平日交往的开销。在与其父母的沟通中也能了解到,父母与黄某基本没有交流,更谈不上教育。黄某在就读中专放假期间跟同学一起外出,为了满足交往的开销开始实施第一次盗窃行为。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判处以上刑罚。
在此,也建议沿街商铺应及时更换更为安全的门锁,因为正是大型U型锁让玻璃门存在缝隙,才导致黄某这样盗窃实施的可能性。
王闽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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