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2月9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黄环罚字〔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山市徽州区聚能供热有限公司(下称徽州区聚能供热)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该处罚决定是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
该《处罚决定书》称,黄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6日对“徽州区聚能供热”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石灰水搅拌池周边地面有石灰水溢流至附近雨漏,通过厂区雨水沟排入外环境,经对排入外环境的石灰水进行PH试纸检测,显示呈深黑色。该单位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根据预案要求落实应急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21日已经书面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单位于11月22日书面提出放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在雨水总排口安装控制总闸,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同时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该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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