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临泉县人民政府发布”今日消息 1月6日,临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城区全面禁燃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即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等事项通告如下:
临泉县城关街道、城南街道、城东街道、邢塘街道、田桥街道全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禁燃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在禁燃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县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禁燃工作组举报(举报电话:110)。禁燃工作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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