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颍上县人民政府发布”消息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颍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颍上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
具体范围:东至八里河东大道、西至五里湖湿地及花园小镇、南至八里河沿河大堤、北至滁新高速公路。
颍上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和大盘香禁燃区域示意图
各乡镇政府所在集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看守所、拘留所;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颍上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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