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的从某斌听自己的好兄弟卫某翔介绍了一条“轻松赚钱”的途径,用自己的账户办几张电话卡、银行卡和U盾,出售给别人就能获得几百乃至上千的费用。虽然听起来就知道内里有猫腻,但是从某斌的大脑被“还有这种好事”疯狂刷屏。
2019年,被告人朱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豹哥”,在明知“豹哥”大量收购银行卡是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己或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出售给“豹哥”。其中朱某自己的银行卡10天账户流水高达448万。他从黄某祥处购买了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银行卡10天内银行流水188万余元。
之后的一年里,被告人卫某翔也加入了卖卡的行列,同时,他还将戴某、胡某宇、章某龙、陈某响、从某斌等人介绍给朱某办理银行卡,从中获取好处费。其中,户名戴某的账号自2020年5月底至6月中,期间交易流水为101余万元。
2020年3月,从某斌在明知银行卡是用于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经卫某斌介绍,将3张电话卡、3张银行卡及U盾通过朱某出售给了“豹哥”。从2020年9月到10月期间,从某斌的银行卡里转入转出2000余万元。与他一样“明知故犯”的章某龙,他的银行交易流水在2天内高达105万元。
在他们自以为“与我无关”的同时,他们的电话卡、银行卡及U盾全部牵扯进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
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孙某博被诈骗数额9960元,涉及账号户名黄某祥;张某嘉被诈骗数额2710元,涉及账号户名章某龙;肖某子被诈骗数额25199元,缪某被诈骗数额80972元,陈某被诈骗数额4000元,涉及账号户名从某斌;王某云被诈骗数额26500元,涉及账号户名卫某翔。
经审理认为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卫某翔、从某斌、章某龙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几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朱某、被告人卫某翔、被告人从某斌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章某龙适用单处罚金刑。对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四万三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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