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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两名被执行人欠钱不还 法院扣划其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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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欠钱不还又不执行法院判决,人也没了踪影,也查不到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日前,黄山市黟县和黄山区的法院,首次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强制扣划,解决了这一难题。

黟县的邢某平经朋友介绍向陈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后陈某多次催讨未果,经法院依法判决邢某平偿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共10821元。判决生效后邢某平仍未履行,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获知被执行人邢某平原系黟县某中心小学教师,2017年11月已离职,下落不明,且名下没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转线上为线下,通过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邢某平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清偿借款。

日前,执行法官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邢某平的公积金账户内的10821元扣划至法院。

对于是否能够强制扣划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出了异议。法官出具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依据释法,也告知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否则将承担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最终,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法院成功扣划了该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这也是该院首次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执结案件。

2012年12月,汪某清向黄山某银行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黄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汪某清提供担保,与此同时,该公司又与汪某清、汪某宁(汪某清丈夫)、郑某等人就该笔贷款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到期后,汪某清拒不还款,担保公司代为偿还本息51768.39元,后多次向汪某清追讨欠款无果,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汪某清归还本金、利息、违约金54268.39元。汪某宁、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判决书生效后汪某清还是未履行给付义务,担保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黄山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通过线上线下调查,也未查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被执行人汪某宁是汪某清的丈夫,曾是某乡镇政府的职工,辞职后不知去向。根据这一线索,执行法官对汪某宁公积金帐户进行调查。今年8月20日,法院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汪某宁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经请示上级管理部门,最终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协助将汪某宁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54117元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这也是该院首次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而办结的案件。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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